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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巴黎协定》第六条第 2 款和第 4 款记录和报告排放额度
在去年 11 月举行的 COP29(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》第 29 次缔约方大会)上,各方就全面实施《巴黎协定》第 6 条达成协议,该协定将实现国际合作,以减少和消除排放。
该协议确定了报告项目和形式、信用额度记录和报告所用登记册的连接等细节,并建立了一个机制,以确保第 6 条规定的信用额度的充足性和透明度。 预计这将扩大并加快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措施,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全球的减排目标。 据国际排放贸易协会估计,这每年可为各国实现气候目标节省约 2,500 亿美元。
在日本,参与联合抵消机制(JCM)的运营商、面临遵守 CORSIA(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)压力的航空业以及碳信用市场的其他参与者都表达了对《巴黎协定》第 6.2 和 6.4 条的担忧。 许多人表示,他们并不完全了解《巴黎协定》第 6.2 条和第 6.4 条的 “机制或现状”。 阻碍理解的因素之一是出现了许多不熟悉的技术术语,如 “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(ITMOs)”。
鉴于这种情况,《巴黎协定》第 6 条第 2 款和第 4 款首先是什么,第 2 款和第 4 款之间有什么区别? 巴黎协定》第 6 条第 2 款和第 4 款之间有什么区别? 以及其他常见问题将得到详细解答。